私人借贷在中国大陆是一项普遍存在的金融活动,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设置了明确的法律保护范围。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私人借贷的年利率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重点说明:
自2020年8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这一规定取代了之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划分办法。
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注:实际数值可能随央行调控而变动),那么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上限就是3.85% x 4 = 15.4%。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这个上限,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即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法院应当支持。
此外,私人借贷双方在确定借款利率时,不仅要遵守法律对利率上限的规定,还要充分尊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出借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完整的借贷凭证,以备万一发生纠纷时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在实践中,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意识到维护金融秩序、避免高利贷行为的重要性,做到理性借贷、诚信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