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部分重点
民间借贷定义: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此司法解释。
合同效力:确认了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强调了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但对于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
利率规定: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证据效力:确认了电子数据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形式形成的借贷证据。
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对于借款交付事实的举证要求。
虚假诉讼防范:强化了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要求人民法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
第三人代为履行:对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没有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金融秩序稳定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较多,上述仅为部分内容摘要,完整的司法解释文本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